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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因在缅北出租支付宝账号给自己所在的诈骗公司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4-07 16:11    点击次数:120

贵州一男子因在缅北出租支付宝账号给自己所在的诈骗公司被判刑

贵州一男子因在缅北出租支付宝账号给自己所在的诈骗公司被判刑

 

去年6月

 

00后小伙罗某某认识了一个网友

 

在网友的邀约下

 

罗某某偷渡到缅甸“谋生路”

 

而罗某某这一去

 

竟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罗某某偷渡到缅甸后

 

在一家诈骗公司上班

 

参与实施诈骗

 

期间

 

罗某某以5000元价格

 

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租给诈骗公司

 

该账户在去年6月11日至9月11日期间

 

累计进账597万余元

经查

 

罗某某支付宝账户

 

关联全国4起电信诈骗案

 

为甘肃兰州王某某被诈骗86280元

 

山东大连董某某被诈骗15000元

 

林某被诈骗93896元

 

梁某某被诈骗13938元

 

2021年7月19日

 

罗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11月19日

 

罗某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

 

系累犯

法庭审理认为

 

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

 

签署了具结书

 

结合案件事实及审理情况

 

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

 

和他人合法财产权利

 

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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