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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5项社保权利规定出台

发布日期:2022-11-01 00:04    点击次数:173

越南5项社保权利规定出台

自9月1日起,越南劳动与荣军社会部颁布的2021年第6号《通知》生效,修订、补充指引落实《社保法》若干与强制性社保有关条款的第5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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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丈夫在妻子生孩子时

据2015年第59号《通知》,丈夫若属于以下两个场合之一,则在妻子生孩子时,将获享一次性津贴:第一,若只有孩子的父亲参加社保,则他在孩子出生之前12个月内须缴满6个月以上的社保费;第二,拜托代孕的母亲的丈夫必须在接收孩子前12个月内须缴满6个月以上的社保。

关于男劳工在妻子生孩子时获享的生育制度,2021年第6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劳工获享这种津贴的场合。

据此,若母亲参加社保,但在生孩子时未满足享生育制度的条件,而父亲在生孩子之前12个月内缴满了6个月以上的社保费,则获享一次性生育津贴,具体是每个孩子获享的一次性津贴等于基准薪的两倍。

因此,若夫妻俩都参加社保,但妻子未满足享生育津贴的条件,而丈夫在妻子生孩子前12个月内缴满了6个月的社保费,则获享一次性生育津贴,对于每个孩子获享的一次性津贴等于基准薪的两倍。

另外,2021年第6号《通知》也补充关于男劳工在妻子生孩子时休产假时间的规定。据此,若多次休假,则最后一次休假的开始时间仍必须在妻子生孩子之日起30天内,休产假的总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对生双胞胎以上场合生育制度

2021年第6号《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若女劳工怀双胞胎以上,而在分娩时孩子死亡或死产,则生育津贴获享时间和一次性生育津贴按照出生的孩子数量计算(包括已死亡或死产的孩子)。

因此,生育制度是根据女劳工生下的孩子数量计算的,无论是孩子活着还是死亡。

据2015年第59号《通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若女劳工怀双胞胎以上,而在分娩时孩子死亡或死产,则生育制度只对活着的孩子支付,但生育制度获享时间仍按出生的孩子数量计算。

产后康复制度获享条件

据2014年《社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女劳工在产假结束后,若在复工的前30天内健康尚未恢复,则可以继续休假5至10天内以康复。

2021年第6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前30个工作天是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确定,但劳工的健康尚未恢复的时间。

2015年第59号《通知》没有提出对这段时间计算规定。

更改计算疾病津贴薪资规定

据2021年第6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劳工若因生病或遇上意外事故(不是劳动事故),因7岁以下孩子生病而在一个月内请假14个工作天以上(包括无薪休假的场合),将获享疾病制度,按离职之月前一个月的用于计算社保费的薪资计算。

甚至,若劳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仍未康复,须继续休假,则疾病津贴也按照离职之月前一个月的作为计算社保费的基础的月薪计算。

按以前的规定,疾病津贴根据劳工休病假之月的用于计算社保费的月薪计算的。

增加参加社保对象

修订2015年第5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2021年第6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条加入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对象,具体是:按《社保法》第二条第一款a和b点签订劳动合同的乡、坊、镇非专责工作者须参加强制性社保。

具体是,《社保法》第二条第一款a和b点规定,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保的越南公民包括:

-按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工。

因此,签订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以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的乡、坊、镇非专责工作者须参加强制性社保,属于按合同工作的劳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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