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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微信号可构成犯罪今年来汕头澄海法院审理14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22-08-12 05:24    点击次数:166

出售出租微信号可构成犯罪今年来汕头澄海法院审理14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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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为市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催生了一些网络犯罪新花样。记者获悉,近期澄海法院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多发的趋势——个人出卖或出租自己的信息,仅得小利却助推了电信诈骗、金融诈骗、敲诈勒索、网络赌博等后续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

“有的人不学法、不懂法,把个人身份信用视若无物,为了赚点小钱就出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这样不仅牺牲了自己的信用,还给诈骗分子提供洗钱便利,成为了犯罪的帮凶。”广东省汕头市澄海法院相关法官告诉记者,这种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已构成违法犯罪,即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今年来,该院已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14案21人。

在王某等人帮信罪一案中,王某将自己在多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用以接收验证信息的电话卡,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介绍黄某、余某一同办理银行卡进行售卖,三人非法获利3400元。后来,这些银行卡被买家用于刷单、诈骗收款账户、虚假贷款、虚假博彩等诈骗活动,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76万元。王某等三人因涉嫌帮信罪被起诉至法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另一个案件中,未成年人陈家兄弟二人利用QQ接收上线“老板”发来的网页版微信登陆二维码,使用本人微信号扫描该二维码,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这位“老板”。后来又将自己的同学发展为下线,用同样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用于实施诈骗犯罪。兄弟俩先后出租了43个微信号,非法获利金额达24.9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具有成本低廉、犯罪收益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帮信犯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收买或租借帮信犯的银行卡、微信号,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帮信犯提供的银行卡、微信号已然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得力助手,不仅能把他们行骗得来的赃款洗白,也加大了国家机关追查打击的难度。但部分人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不算违法犯罪。”法官提醒说,犯罪分子多以出租支付宝、微信号等,轻松获利为噱头,吸引人们的关注。因此,每个人都要自觉学法守法,努力提升法律素质,切实增强“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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