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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另类”代付平台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两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2-08-13 13:28    点击次数:201

搭建“另类”代付平台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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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大众对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再熟悉不过了。但当有一天,在网络上遇到“另类”代付平台的推广时,一定需谨慎、擦亮眼睛,否则不慎将会触犯法律。

  2020年8月起,严某某、何某某经事前合谋,由严某某搭建可实现自动、快捷转账的“另类”代付平台,由何某某负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两辖区范围内通过网络对严某某搭建的平台进行推广和销售。

  严某某、何某某在明知其客户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搭建了多个“另类”代付平台,并出售给林某某、肖某某等人使用。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严某某、何某某共从中获利13万余元。严某某、何某某搭建并出售的“另类”代付平台被他人用于赌博网站的资金结算。

  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严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多个对象搭建“另类”代付平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逾13万元。经查明,被帮助对象使用了该平台转移赌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严某某、何某某均表示认罪,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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